20 |
用人单位违反有毒作业分离规定,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|
行政处罚 |
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52号)第六十六条 |
市安
监局 |
21 |
用人单位违反高毒作业项目申报规定,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|
行政处罚 |
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52号)第六十七条 |
市安
监局 |
22 |
用人单位侵犯有毒物品作业劳动者权利、违反有毒作业劳动保护规定,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 |
行政处罚 |
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52号)第六十八条、第六十九条 |
市安
监局 |
23 |
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处罚 |
行政处罚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》(国务院、中央军委令第194号)第十八条、第二十条 |
市卫
生局 |
24 |
排污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、搬迁、关闭 |
行政处罚 |
《环境保护法》第三十九条;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二条,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|
市环
保局 |
25 |
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;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;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、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,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,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|
行政处罚 |
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一条 |
市环
保局 |